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诞生了许多家平台型互联网公司,比如电商中代表性的淘宝、网络订餐中代表性的美团等。在“互联网 ”新经济形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巨型互联网平台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公司结构,与之前传统意义上的平台型公司截然不同。
平台经济是一种新兴的市场组织形式,其本身不生产产品,而是以连接、聚合等方式,匹配平台参与方的供求,降低各参与方的交易成本。[1] 然而,正是其特殊的双边/多边市场结构,决定了平台具备市场参与者与组织者的双重身份,扮演了信息壁垒打破者与重构者的双重角色。特别是那些规模很“大”的超大型平台企业,甚至已经成为具备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基础设施。[2]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针对上述现象的产生,本文以电商平台为例,运用静态博弈、动态博弈和演化博弈论构建了政府监管、网购平台、平台商家与消费者等平台监管相关主体之间的监督博弈模型,通过求解博弈均衡刻画策略演化过程,探讨最大化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价值,提高平台监管水平的有效途径。最后对平台监管未来的演化方向作出展望。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监管研究主要围绕在反垄断与数据安全方面。
数字平台垄断的形成,与传统垄断型产业的成因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独特之处。在传统垄断产业形成过程中,成本的次可加性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次 可加性的充分条件是该技术具有规模经济性。从数字平台的特性来看,很多平台提供信息类的服务,这些信息服务的基础设施、信息收集、传播网络等前期成本非常高,但是,一旦进入到市场之后,其边际成本接近为零,成本具有典型的次可加性。这使领先的企业能够依赖于用户数量分摊前期投入成本,从而建立市场优势。以在线购物市场为例,消费者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上卖家的多少,因为卖家越多,消费者的选择空间越大,卖家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对消费者越有利。 而对于卖家而言,平台上的消费者越多,其可能获得的用户数量越大,也越具有价值(hovenkamp erik,2009)[9]。这些跨边的网络效应创造了积极的正反馈循环。这些正反馈也有利于市场上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台,并导致市场最终集中到一个或数个平台(lynne pepall and dan richards,2019)。
再者,平台的行为模式也决定了其具有寡头垄断的潜力。平台还利用其作为基础设施,发挥数据、用户、技术等综合优势,向其他市场渗透,即所谓的“杠杆(leveraging)”或者跨市场集成,从而形成了在新市场领域的竞争优势(lina m. khan,2018)[10]。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政府与互联网平台自身在进行平台监管时主要涉及三组外部关系:一组是平台入驻商家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关系,第二组是政府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关系,第三组是消费者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地关系。在第一组关系下,由于有限理性条件下的短视行为,企业(传平台入驻商家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策略反应是一个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往往一开始不能找到最优策略,会在博弈中学习和借鉴同行的经验,形成自身的知识体系,采用收益较低的策略者会改变自己的策略模仿高收益者策略。最终,群体间的合作博弈有可能达到某种均衡。[12]同样,在第二组关系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也有类似的博弈过程。而在第三组关系实际上是商家、消费者、平台企业三方的博弈关系。如果能准确分析这三组博弈均衡达成的过程、最终状态及影响因素就能从微观层面比较全面地揭示出政府与互联网平台自身在进行监管时的内在决策机理和主要影响因素,从而找到有效的应对策略。
5. 参考文献
[1] 李文莲, 夏健明. 基于“大数据”的商业模式创新[j]. 中国工业经济, 2013, (5): 83-95.
[2] 钱小军,龚洋冉,张佳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什么重要.清华论坛
[3] 互联网平台治理研究报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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