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之举证责任开题报告

 2023-03-13 09:0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这项制度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资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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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拟解决的问题: 随着行政权力的膨胀,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越来越多,所以要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将行政机关违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就必须对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要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虽然确认了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但没有对举证责任进行明确分配,本文将在考虑诉讼的目的性、公平性、科学性以及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一问题,结合行政机关作为、不作为以及行政赔偿等进行区别规定。

并在理论探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与他国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案例与处理习惯,提出有关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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