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1 本课题的意义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但对于自动续期的具体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可操作性不强,仍显粗糙,社会各界对自动续期存在着诸多争议。中国沿海多个地区面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难题,如青岛、深圳、温州都陆续出现了到期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其对于自动续期的处理都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时间推移,类似的情况将不断出现,对于自动续期规定的模糊处理,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因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自动续期的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以青岛、深圳、温州为例,对比分析其自动续期制度的处理方式,比较优缺点,力图为自动续期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国立法提供理论参考,有利于保障土地使用市场的活力,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产权,平衡土地使用者和国家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在权利平衡的路径下完善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完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对我们的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都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1 研究目标
深圳、青岛、温州等地已经出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这些问题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同类问题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集中爆发期,因此,有必要对此类问题进行探索,提出对自动续期制度合理化建议以期研究出可行性方案,推进问题的解决。
2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1研究方法
主要采取文献研读、社会调查、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来解读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制度,梳理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
4. 研究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予以较为系统化的理论研究,以青岛、温州、深圳为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的争议和处理,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制度的具体建议。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2017.03-2017.04查阅相关文献书籍,对课题有系统的了解,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
2017.04-2017.05收集青岛、温州、深圳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处理方案,进行案例分析,撰写论文初稿。
2017.05-2017.06 修改初稿,完成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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