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破产重整,是帮助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走出经营困境的制度。也就是说,破产重整是对濒死企业的挽救,目的在于让它“重生”,即通过各种手段让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因此纵观整个制度,商业判断贯穿全局。 商业判断就是进行商业方面的考量和抉择,以确定企业的经营现状或经营未来。根据作出判断的阶段和主体的不同,其具体内容和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但最终目的都是在尽量协调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挽救企业,重整程序的各方都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商业判断。 为了达到重整的目的,有必要移植各国优质成果,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博采学界各方理论,为重整中的商业判断设计公平高效的制度。 |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不同主体入手,以重整的目的为基点,辨清主体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从而为其对商业判断的不同程度和形式的参与提出制度设计的建议。
重整计划制作人(在我国包括管理人或债务人)是作出初步商业判断的主体,在现有忠实,勤勉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研究是否有设计更具体职责制度的可能,以促进其作出最有效,有利于企业继续经营的计划。
债权人未被赋予直接制定重整计划的地位,可看作主要进行间接商业判断,由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确保权利的行使。但基于破产重整必然要较清算更保证债权人利益的价值所在,研究是否有进一步完善制度,使债权人充分间接参与商业判断,甚至使其进一步直接进行商业判断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破产重整商业判断的有关制度设计,学界多以法律移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方法进行探索。毕竟破产重整本身就是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而我国引入破产重整制度不过15年,吸收他国优质法律成果何乐而不为,但着眼于本国自身特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依旧不可摒弃。
就重整计划制作人而言,有学者认为应该引进起源于美国的商业判断原则,而不应对商业判断进行事后诸葛式评价;也有学者认为应引进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的归责原则,因为破产重整已是企业陷入绝境的程序,要鞭策其有效性。而在作出计划的主体选择上也存在着一定争议,即是否应推进债务人管理制度,以推动计划制定更高效,使企业成功继续经营的可能性更大。
而在债权人方面,债权人意思自治在普遍意义上达成了共识,为此,许多学者提出参照美国,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进行强化,以充分发挥监督权和参与权。另一个受到较为普遍强调的是强裁程序的审慎使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意思自治。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破产重整商业判断概述
(一)概念与地位
(二)商业判断制度设计的必要性
5. 参考文献
[1]何旺翔. 破产重整制度改革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当代破产法丛书, 202012.253.
[2]高丝敏.我国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以信义义务为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3):56-69 160.
[3]高丝敏.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误读与重释[j].中外法学,2018,30(01):23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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